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不當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相關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也是保全債權的重要方式。
依據《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債務人放棄未到期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等,但不包括債務人放棄贈與、拋棄繼承等不增加自己財產的行為;二是債務人的相關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即債務人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后就缺少足夠的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減少自己財產后仍有清償能力,就不能認為對債權人形成損害;三是要在規定時間之內行使,即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也不是當事人因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直接產生的糾紛,而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合同債權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訴的依據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規定,因此不能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類型確定案由,而只能將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單獨作為一類第三級案由。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的是被告與第三人間形成的法律關系,但是不能以被告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按照一般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其與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的區別,一般民事行為的撤銷權是民事行為中,若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有權撤銷自己的行為,其屬于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的內容,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而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一種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
債權人撤銷合同糾紛不是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合同發生的糾紛,而是債權人基于保全債權的原因對于債務人某些行為的異議發生的糾紛,所以不應根據原合同的類型確定案由,而應適用本案由。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 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