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電子匯款資金到賬等,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由借貸雙方具體約定來確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對于超過24%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法院不保護,借款人無權要求返還,未付的利息法院也不會判付。
3.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5.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6.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以下幾項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12章,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座談會紀要》等相關規定。現在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準。
有的省級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指導性文件,指導性文件一般規定的比較具體,實用性較強,辦案遇到疑問時可以查詢所在省的指導性文件。
1.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