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政確認行為是道路行政主管機關(如交通局)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對既存事實或關系的確定、認可和證明,比較典型的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并根據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物品、道路及環境情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理精神狀況、傷亡人員的傷亡原因、當事人的具體過錯等基本事實所作的有關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專業性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行政確認,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載明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實;
3.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4.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和違章的有關法規條款;
5.當事人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
不服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并告訴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重新認定。
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第二天起15日內,向作出責任認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具體內容和理由。這里需要說明的,“原作出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是指責任認定書上所蓋印章的公安機關,如果原作出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則上一級公安機關就應當是地區或者市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的第二日起30日內,應當全面審查,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依據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原認定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