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用社與劉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某某信用社,住所:
負責人:某某,任行長。
被告一:劉某某,男,漢族,1977年
被告二:吳某某,女,漢族,1977年
被告三:李某某,男,漢族,1976年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吳某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95317.08元并支付利息、罰息(至2016年6月15日拖欠利息、罰息共計3462.27元,2016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到歸還之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吳某某承擔原告實現債權費用人民幣3000元。
3、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吳某某、李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5年8月13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吳某某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編號33014057115080393064),同時簽訂借據一份,根據借款合同第二、三、十六條和借據的約定:本次貸款金額為15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貸款年利率為13.5%,罰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7.55%;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每月13號為指定還款日。
2015年8月13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編號:33014057615073266252)。被告李某某為被告劉某某、吳某某的借款本息、實現債權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自2016年1月13起被告劉某某、吳某某開始陸續拖欠歸還本息,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被告合計拖欠本金95317.08元,利息、罰息3462.27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某、吳某某未按時還款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根據《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的約定,被告李某某應當對被告劉某某、吳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保護原告資金安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某某信用社
負責人: 某某
2016年10月24日
證據目錄
序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備注 |
1 | 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 復印件 |
2 | 被告身份證 | 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 復印件 |
3 | 《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放款單、借據 | 被告劉某某、吳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支付、還款時間等起訴狀陳述的事實 | 復印件 |
4 | 《小額貸款保證合同》 | 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 復印件 |
5 | 網上清單、貸款結清試算 | 被告違約及拖欠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的事實 | 復印件 |
6 | 債務催收及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 確認債務催收、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 | 復印件 |
7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 | 原告支付律師費的事實 | 復印件 |
提交人:某某信用社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