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不過年。時近年底,催還款的多了起來。市二中院日前召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情況新聞發布會,梳理了近年來該院審理的此類案件。據悉,每年約有50%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生在朋友之間,約10%發生于親屬之間。法官提醒市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時,不要因面子等問題,忽略書寫、索回借條等必要的措施。
市民老賈起訴稱,他通過銀行轉賬,借給老楊10萬元。后來,老楊一直拒絕還款。他請求法院判決老楊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老賈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老楊則辯稱,老賈所稱借款不是事實,10萬元是老賈償還給他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賈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證據,其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依法駁回了老賈的訴訟請求。
與這件案子相對的另一件案件中,借款人因沒有還款憑證,被判還錢。村民老王將同村老李告上法庭稱,他自2011年4月起,分三次借給老李共3.3萬元,老李一直沒有還錢。老李則稱,他早已用現金方式還清了借款,只是當時老王說會自行撕毀借條,他就沒有要回借條,也沒有讓老王出具收條。法院經審理認為,老李稱借款已還清,但老王予以否認。且老王持有借條原件,而老李沒有收條等證據佐證已還清借款,故判決老李還錢。
近年來,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融資渠道的合理補充,日漸活躍。但由于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摻雜友情、親情等,雙方留存借貸證據少,多為現金給付等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日漸增多。經濟快速發展的郊區成為此類案件易發區,據市二中院統計,該院去年審理的二審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生在房山區的有66件,僅次于東城區的68件,在該院管轄區縣中位居第二。而農村地區居民之間因更加看重面子,法律意識相對薄弱等原因,發生民間借貸行為時,保留有效證據的更少,也導致此類案件在郊區頻發。
“即使是借給朋友,也要讓對方寫借條;還錢時,一定要收回借條,或讓對方出具收條。”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韓耀斌說,如果在發生借貸行為時,市民沒有讓對方出具借條或收條,也可以在其后的溝通中,通過電話錄音、來往短信等,保留雙方曾有借錢或還錢行為的證據,從而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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