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隔代探望權,彌補法律的空白
隔代探望權究竟要不要保護?如果要保護,法律依據在哪里?這個問題是司法界要探討的問題。
隔代探望權糾紛以前在江蘇、北京等地有法院曾作出判決。但以前隔代探望權糾紛所涉的當事人都在國內,并且原告是失獨老人。
近日,渝北區法院對原告丁洪訴兒媳婦隔代探望權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書,判決書主要內容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我國婚姻法雖沒有直接規定父母外其他近親屬具有探望權,但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特定身份關系而衍生出來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祖父母與孫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緣情感而產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滅。通常情況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著對孫子女的照護權。因此,祖父母的親權同樣應當受到保護。對祖父母探望孫子女的主張予以保護,不僅能夠滿足祖父母對孫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時也能保護未成年孫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對孫子女的價值觀形成起到積極的作用。
7月22日,家住渝北區的老洪拿到了渝北區法院民事判決書,落款日期是2016年7月19日。
本案是全國首例跨國隔代探望權糾紛案,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長達2年多的維權路
雖然已經勝訴,但在老丁家中,他還是保存著這兩年多來,和老伴維權的證據——一份份法院判決書。重慶晚報記者看到,從2013年開始,老丁就孫子亮亮(化名)的探望權問題,多次狀告亮亮生母白女士。從當時法院判決書看,法院以被起訴人白女士對起訴人老丁和老王不負有贍養義務(白女士早已與老丁兒子離婚),認為將白女士列為被告主體不適為由,對老丁夫妻的起訴不予受理。
此后,老丁又在2014年多次向相關法院遞交申請,這些法院均以相同理由不予受理。
在老丁不懈努力下,事情在去年有了轉機。去年,老丁夫妻以原告身份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不予受理。老丁隨后向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求助。去年7月28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下發通知書稱:本院經審查已于2015年7月28日提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2016年4月18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5487號、渝北區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7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渝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今年6月,渝北區人民法院,老丁和老伴出庭,但被告席上卻始終空缺。
重慶晚報記者在民事判決書上看到,渝北區法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白女士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隔代探望權無明文規定
“隔代探望權在我國現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涉及探望權的專門法律條文主要是《婚姻法》第38條。”這條規定將探望權的權利主體規定為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律淵源不僅僅是法律。無法律時,可以依據習慣,甚至是法理。
就“隔代探望權”而言,從探望權的設立目的,特別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和社會公德的角度來看,支持“隔代探望權”是符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有堅實的法理基礎的。
隔代探望權問題日趨凸顯
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特別是家庭結構的深刻變化,加之離婚率的上升,單親家庭中隔代探望權的問題會越發凸顯,隔代探望糾紛也必然會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原告丁洪訴被告白女士隔代探望權糾紛的勝訴只是個案,從根本上理清法律爭議,還需要修改《婚姻法》的規定。
我國目前正在編纂《民法典》,《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也是民法典分則編纂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希望在法律沒有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能夠用指導案例的方式彌補法律的空白。